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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扣分规则
[ 大 中 小 ]发布时间:2012-12-31 来源:南惠储运 阅读次数:5019
扣12分
饮酒后驾驶机动车;
驾驶营运客车(不包括公共汽车)、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%以上的;
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;
未悬挂机动车号牌,或者故意遮挡、污损、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;
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;
在高速公路上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;
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;
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;
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。
扣6分
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;
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;
驾驶营运客车(不包括公共汽车)、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 数未达20%的,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%以上;
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校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%;
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%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;
以隐瞒、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;
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。
扣3分
驾驶营运客车(不包括公共汽车)、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%;
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%;
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;
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;
行经人行横道,不按规定减速、停车、避让行人;
不按规定超车、让行的,或者逆向行驶;
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;
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、事故停车后,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。
扣2分
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;
有拨打、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;
驾驶二轮摩托车,不戴安全头盔的;
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,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;
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;
驾驶校车运载学生,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、开启校车标志灯,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;
校车上下学生,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;
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,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。
扣1分
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;
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;
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、宽度、高度超过规定;
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。